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06]2123号 2006-11-03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国税发[2009]10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自2009年5月20日起,本法规市局补充第一条条款废止。 2.依据京国税发[2008]34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条款废止]鉴于本市尚未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对通知第六条“对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情形的”,其留抵税额暂填至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应补(退、抵)消费税”(第18栏);次月申报时,该留抵税额结转至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应抵扣税额合计”(第11栏)填列。 各局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103号)第七条规定,加强对纳税人税款抵扣台帐核算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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