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06]2123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1-03
摘要:鉴于本市尚未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对通知第六条“对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情形的”,其留抵税额暂填至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应补(退、抵)消费税”(第18栏);次月申报时,该留抵税额结转至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应抵扣税额合计”(第11栏)填列。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06]2123号             2006-11-03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条款废止]鉴于本市尚未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对通知第六条“对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情形的”,其留抵税额暂填至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应补(退、抵)消费税”(第18栏);次月申报时,该留抵税额结转至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应抵扣税额合计”(第11栏)填列。

  各局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103号)第七条规定,加强对纳税人税款抵扣台帐核算的管理。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