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8]113号 2008-8-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工作实际,现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深国税发〔2007〕182号通知印发)(以下简称《规程》)进行修订,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规程》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机关不再向纳税人出具《纳税评估纳税调整通知书》及《涉税事项限期整改通知书》。经纳税评估需要作纳税调整的,由纳税人自行填写《纳税调整申请表》,凭此表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 (二)《纳税评估审核分析表》、《纳税评估约谈记录表》、《实地调查记录表》、《纳税评估报告》、《纳税评估问题移送单》等文书内容作了更改,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1:《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修订版)》。 (三)《规程》涉及的文书须作影像处理,并定期移送数据处理中心归档,具体的影像处理流程详见附件2:纳税评估资料影像处理流程。 二、关于纳税评估工作平台 市局在税收管理员二期系统中搭建了纳税评估工作平台,实现了纳税评估任务的制定、审批、分配、处理、结果反馈及统计等业务功能,规范并统一了纳税评估的岗责、流程及相关文书,请各单位依托税收管理员系统开展各项纳税评估工作。 三、关于纳税评估结果处理 经纳税评估需要作纳税调整的,由税收管理员辅导纳税人填写《纳税调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如果只涉及调增(减)增值税留抵税额,纳税人须凭此《申请表》到主管税源管理科申请调整。如果涉及补税或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须持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及《纳税调整申请表》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办理调整事宜。征收人员应优先通过“修改/更正”申报表的方式进行调整。在无法进行“修改或更正”申报表的情况下,才通过“税票录入”模块完成补缴税款操作,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税收管理员要及时跟进执行结果(包括加收滞纳金的准确性),并在税收管理员系统中将纳税人实际纳税调整结果录入到《纳税评估结果反馈表》中(税收管理员只有完成此操作,该项任务在系统中才终结)。税票录入方法见附件3:税票录入操作方法。 四、关于纳税评估任务的统筹协调 (一)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应依托税收管理员系统部署纳税评估工作任务。各业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对将要下达的业务事项按时间、缓急分类,做到对同一纳税人相关评估核查事项统一下达,减轻基层的负担。 (二)各区局、基层分局在开展纳税评估中,应当针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进行综合分析评价,防止对同一纳税人按不同税种多头重复评估。同时,税源管理部门要积极落实纳税评估结果,及时跟踪执行情况。 各区局、基层分局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反映。 附件: 1.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修订版) 2.纳税评估资料影像处理流程 3.税票录入操作方法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8月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