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8]11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8-04
摘要:市局在税收管理员二期系统中搭建了纳税评估工作平台,实现了纳税评估任务的制定、审批、分配、处理、结果反馈及统计等业务功能,规范并统一了纳税评估的岗责、流程及相关文书,请各单位依托税收管理员系统开展各项纳税评估工作。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8]113号                  2008-8-4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根据工作实际,现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深国税发〔2007〕182号通知印发)(以下简称《规程》)进行修订,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规程》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机关不再向纳税人出具《纳税评估纳税调整通知书》及《涉税事项限期整改通知书》。经纳税评估需要作纳税调整的,由纳税人自行填写《纳税调整申请表》,凭此表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

  (二)《纳税评估审核分析表》、《纳税评估约谈记录表》、《实地调查记录表》、《纳税评估报告》、《纳税评估问题移送单》等文书内容作了更改,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1:《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修订版)》。

  (三)《规程》涉及的文书须作影像处理,并定期移送数据处理中心归档,具体的影像处理流程详见附件2:纳税评估资料影像处理流程。

  二、关于纳税评估工作平台

  市局在税收管理员二期系统中搭建了纳税评估工作平台,实现了纳税评估任务的制定、审批、分配、处理、结果反馈及统计等业务功能,规范并统一了纳税评估的岗责、流程及相关文书,请各单位依托税收管理员系统开展各项纳税评估工作。

  三、关于纳税评估结果处理

  经纳税评估需要作纳税调整的,由税收管理员辅导纳税人填写《纳税调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如果只涉及调增(减)增值税留抵税额,纳税人须凭此《申请表》到主管税源管理科申请调整。如果涉及补税或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须持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及《纳税调整申请表》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办理调整事宜。征收人员应优先通过“修改/更正”申报表的方式进行调整。在无法进行“修改或更正”申报表的情况下,才通过“税票录入”模块完成补缴税款操作,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税收管理员要及时跟进执行结果(包括加收滞纳金的准确性),并在税收管理员系统中将纳税人实际纳税调整结果录入到《纳税评估结果反馈表》中(税收管理员只有完成此操作,该项任务在系统中才终结)。税票录入方法见附件3:税票录入操作方法。

  四、关于纳税评估任务的统筹协调

  (一)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应依托税收管理员系统部署纳税评估工作任务。各业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对将要下达的业务事项按时间、缓急分类,做到对同一纳税人相关评估核查事项统一下达,减轻基层的负担。

  (二)各区局、基层分局在开展纳税评估中,应当针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进行综合分析评价,防止对同一纳税人按不同税种多头重复评估。同时,税源管理部门要积极落实纳税评估结果,及时跟踪执行情况。

  各区局、基层分局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反映。

  附件:

  1.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修订版)

  2.纳税评估资料影像处理流程

  3.税票录入操作方法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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