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526号 2003-11-12 税屋提示——依据闽国税发[2006]202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12月1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重申原外经贸部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闽外经贸资[2003]83号),现将有关产品出口企业的认定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值的范围包括企业自行出口产品的产值、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产值、承接境外来料加工的工缴费,不包括企业间接出口产品产值和由外贸公司收购出口的产品产值。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比例按企业年出口额除以企业当年全部产品销售额。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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