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向报装电话用户一次性收取长途电话费押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1996]105号 1996-02-23 税屋提示——
1、依据珠地税发[2007]253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相关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1月2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3、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7月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4、依据粤地税函[1997]3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向电话用户收取预收款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本文自1997年1月22日起全文失效。
邮电部门向报装电话用户一次性收取的长途电话费押金,应按“电话机安装”业务计征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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