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工[1993]1934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3-10-06
摘要:从今年7月1日起,凡实行新财会制度的企业以计税利润扣除缴纳所得税和上交财政部门收入后的利润为基数,计征“两金”(不包括企业税前还贷的利润和企业税前单项留利)。“两金”的征集率,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工[1993]1934号              1993-10-06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市属各总公司(局、办)、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制定了《关于国有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及一系列补充规定,执行中有些企业又提出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市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各单位结合已发文件一并执行。

  一、各企业要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新旧财会制度衔接文件规定,认真清理核查执行新旧制度衔接办法是否全面、彻底、准确无误,对不符合接轨精神的作法,要及早纠正,保证企业新帐完整、正确。

  二、关于各项基金结余的处理问题

  1.企业更新改造基金结余,应转作国家资本金,如果更新改造基金为赤字,可在转入资本金前,冲减固定基金、流动基金。

  2.企业按规定进行转帐时,应以资本金不出现负数为原则。对于少数企业在衔接转换时可能出现的负数情况,企业要认真加以分析,属于转轨前进行利润负分配情况造成的要先调回去,增加未弥补亏损;属于其它原因造成的,也应分析处理,对固定基金、流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资金赤字冲减资本金而出现的负数,在资本公积金中挂帐处理;属于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等资金赤字冲减资本金出现的负数,在盈余公积金挂帐处理。

  3.企业按规定用专用基金冲抵职工福利基金赤字后,福利基金仍为赤字的,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后,按职工福利费的性质分别处理,属于医药费等费用方面的,在流动负债挂帐处理;属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方面的,在公益金挂帐处理。

  4.企业原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结余已转入盈余公积金,但企业享受技术开发费用列支不超过销售收入1%范围用于购制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测试仪器、检测手段、样品样机等资产性支出,应先从转入盈余公积金中的技术开发结余支出。企业转入预提费用的大修理基金结余也应先用于企业的各种修理支出(包括中小修理费用)。

  三、有关折旧问题

  1.企业已提足折旧的逾龄设备,不得继续提取折旧。

  2.执行新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后,对于过去没有提足折旧但按新制度规定折旧年限已到期的固定资产,应按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率继续提取折旧,提足应提取折旧为止。

  3.企业应严格执行新制度及有关规定中的加速折旧范围和办法,不符合规定加速折旧的应及时调整过来。

  四、成本费用等开支问题

  国家允许开支的费用新制度和衔接办法中没有明确列支渠道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企业交纳的团体会费(包括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会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复垦费、微机联网安装费、家属委员会经费和按国家标准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党委宣传费、退休职工困难补助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2.企业发生的搬迁费、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堤防维护费等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3.新产品、新技术培训支出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五、销售收入确认办法变化以后,新的发出商品原则上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销售收入。为妥善解决企业由于纳税资金困难问题,采取过渡解决办法:即在纳流转税时按收付实现制计算交纳(会计核算办法另定),具体纳税办法按税务部门规定执行。

  六、按新制度规定,企业减免流转税的税金作为减少销售税金处理,因此,新产品减免的流转税、减免的税金用于归还贷款的,需要办理减免所得税手续,同时也应作为销售税金的减少,相应增加利润处理。

  七、企业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应作为投资收益处理,但按规定免缴所得税。

  八、归还长期借款本息问题

  1.税前还贷企业是指原二步利改税由财政部门在核定企业收入分配上缴体制时批准实行税前还贷的企业。

  2.利息进财务费用以后,税前利润只能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的本金,不能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利息。

  3.企业收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贷款贴息,应作冲减财务费用(或作补贴收入)处理。

  九、联营企业有关问题

  按新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联营企业实行“先税后分”办法,因此,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实行新制度后,原则上应一律实行“先税后分”办法。执行新制度前的老联营企业,实行“先税后分”有困难的,今年可暂维持原办法。从1994年1月1日改按新办法执行,个别执行新办法有问题的企业,要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

  如果联营企业所得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如果联营企业所得税率高于投资方企业,投资方企业分回的利润不得退还所得税,如果联营企业所得税率与投资方一致,但由于联营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如老、少、边、穷地区),使得实际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投资方分回税后利润,不再补交所得税。

  十、企业税后利润交纳的“两金”的口径,以市财政局京财综[1993]1477号文件《转发财政部实施“两则”与“两金”征集中有关政策衔接的通知》执行,主要是:

  1.从今年7月1日起,凡实行新财会制度的企业以计税利润扣除缴纳所得税和上交财政部门收入后的利润为基数,计征“两金”(不包括企业税前还贷的利润和企业税前单项留利)。“两金”的征集率,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税后利润不足5000元的企业免征“两金”。

  3.实行税利分流和规范化股份制的企业分别按税利分流和规范化股份制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4.企业对外投资实行“先税后分”办法后,为避免重复征收“两金”,企业税后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先在本企业交纳“两金”,然后再进行分配。投资单位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不再缴纳“两金”。

  5.企业7月1日前仍按老办法缴纳“两金”,对7月1日前欠交的,应在6月30日前预提出来,按规定上交。6月30日前应交未交部分,从7月1日起转作企业流动负债,继续补交。

  十一、按新制度规定企业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不能用于弥补职工福利费不足。

  十二、新企业财务制度实施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如果出现短包,即当年实现利润扣除应交纳所得税后仍不足上缴当年承包收入部分,应用盈余公积金弥补。

  十三、今年1-6月份的经济事项仍应按原规定处理,6月底除了按国家有关衔接文件规定进行调帐外,不能对利润进行清算。

北京市财政局

1993年10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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