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川地税发[2005]13号 2005-02-07 税屋提示——依据川地税发[2007]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9日起,本法规省局意见部分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转发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部分废止]钾肥增值税政策由免征改为先征后返后,各地应按规定对纳税人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办理先征后返后若纳税人要求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川地税函发[1995]160号文件精神执行,即由纳税人报财政部门办理。在没有新的规定前,地税部门不办理退库。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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