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02]49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钢材以产顶进有关业务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0-28
摘要:对超过规定加工期出口以及有关单证未按规定时限核销的,由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会同有关征税机关对企业进行补税和处罚。对出口加工企业将免税“以产顶进”钢材转为国内销售的,需直接将钢材已免、抵的税款单独补缴入库。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钢材以产顶进有关业务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2]492号              2002-10-28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烟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专项检查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烟国税发[2002]207号)收悉。经研究,根据《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9]68号文)等规定,现对你局所提业务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超过规定加工期出口以及有关单证未按规定时限核销的,由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会同有关征税机关对企业进行补税和处罚。

  二、对出口加工企业将免税“以产顶进”钢材转为国内销售的,需直接将钢材已免、抵的税款单独补缴入库。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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