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退[2000]28号 2000-12-29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更好地支持和鼓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扩大出口,现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2001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原则上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其相关税收管理按照总局国税发[1999]189号文件和市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津国税退[1999]2号)等规定执行。 二、关于进料加工贸易的有关管理规定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2001年1月1日起改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执行后,其以前年度以进料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尚未全部消耗或以进料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加工的成品尚未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全部出口的,可比照市局《关于实施“先征后退”税收管理办法有关进料加工贸易税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国税退[1999]14号)规定,持市外经贸委准许企业承做进料加工贸易的批件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登记备案手续,加工货物于2001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后,持经主管征税机关审核签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海关签章的“进料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复印件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并按规定计算办理当期出口货物退(免)税。 对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2000年12月31日以前承做进料加工贸易,其复出口货物于2001年1月初全部报关离境,“进料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已经海关核销的,可比照市局《关于实施“先征后退”税收管理办法有关进料加工贸易税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国税退[1999]14号)第三条规定补办有关手续,补办相关手续的时间截止2001年2月底。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后总局若有新规定,一律按新规定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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