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三[1995]2号 1995-01-24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94]财税字074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两点,请遵照执行。 一、对企业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流转税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企业先征税后由财政返还和先征后退的流转税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即某年收到并入某年)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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