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函[2005]255号 2005-08-18 税屋提示——
1.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琼国税发[2008]64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8年4月8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及《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731号)的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发售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简称统一发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并对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的样式、大小、加盖位置、执行时间等具体问题作出了规定。现根据上述通知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代码戳记内容为:CTAIS版本“金税三期”规定的9位代码,规格为:长45mm、宽10mm条形印章。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代码戳记印章已由省局统一刻制、下发。 二、代码戳记加盖位置。我省目前使用的是非机打版统一发票,各市县应在销售统一发票时,将代码戳记加盖在统一发票报税联(第五联)的“备注”栏内。 使用机打版统一发票的地区,代码戳记由车辆经销商或直接销售车辆的机动车生产企业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设置打印代码程序自行打印在统一发票“备注”栏内。 三、2005年7月1日开始,企业开具的统一发票,必须有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在此之前已发售给开票企业的统一发票,但开票企业没有使用完的,应及时将未使用完的统一发票收回并加盖代码戳记后再交还给开票企业。对开票企业主动拿回要求加盖代码戳记的统一发票,也应及时补盖代码戳记。 四、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在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如发现纳税人持有的开具日期为2005年7月1日起至8月20日期间的统一发票缺少代码戳记,应在受理纳税申报后主动与销售统一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由销售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补盖代码戳记。2005年8月20日后,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如发现纳税人提供的统一发票仍缺少代码戳记的,应将具体情况及时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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