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地方铁路公司下属各段、站客货运营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桂地税发[1995]123号 1995-06-27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3日起停止执行。
关于广西地方铁路公司下属各管理段(站)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根据现行营业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地方铁路公司所属各管理段(站)从事客、货运营业务的营业税应由广西地方铁路公司统一向柳州市地方税务局缴纳。但考虑到我区在1994年以前,上述营业税均在段(站)所在地缴纳,且据了解各段(站)属于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同时各段(站)所在县大多为贫困县,地方铁路的建设均得到这些市、县大力支持,此项税款已成为各段、(站)所在县的主要财政收入的实际情况。为了鼓励各地建设地方铁路的积极性,兼顾原已形成的纳税历史习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广西地方铁路各管理段(站)取得的铁路客货运营业务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仍由各段(站)向其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5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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