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地[2003]155号 2003-03-18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契税纳税申报表、契税完税证>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7]177号)第一条的规定,为加强契税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现对契税纳税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契税纳税人向契税征收机关或代征单位缴纳税款前,应如实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 二、契税的纳税申报暂实行纳税人(或代理人)上门申报的方式。 三、纳税人在负责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动手续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契税代征单位)处,缴纳税款前直接申报,即申报契税的地点与缴纳税款的地点相同。 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使用。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须确保纳税人、代征单位的需用数量,并定期将申报表同契税缴款书、契税完税证等相关资料及时完整地收回存查。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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