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扶持公益性再就业组织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3]129号 2003-12-9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扶持公益性再就业组织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扶持公益性再就业组织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把单个、分散的公益性岗位和从事公益性工作的人员组织起来,通过实施公司化管理和市场机制运作,实现有组织的稳定性的就业,不断扩大组织规模,壮大经济实力,巩固与开发更多的公益性岗位,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益性公司是指由市和区县政府组织,依托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会组织、妇联组织、共青团组织建立,以政府开发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为基础,以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为目的,以公共安全保卫、公共卫生保洁、公共环境绿化、公共设施维护、旧楼区物业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后勤社会化服务、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及其他公益性劳动等为主的独立法人实体。 第三条 公益性公司的认定:市和区、县成立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组成的公益性公司管理办公室(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市和区县两级办公室,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公益性公司资质认定及相关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益性公司的申办程序: (一)申请:由开办单位填写申请建立公益性再就业公司审批表(简称审批表),并提供公司章程、经营场地证明他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文件。区、县所属单位申请建立公益性公司,向区、县办公室提出申请;市属部门申请建立公益性公司,将是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审定:办公室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通知并指导申报单位填写公益性就业服务承诺书。区、县办公室在审批前要报市办公室备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对审核合格的申报单位,颁发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公益性再就业公司认定证书,作为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凭证。 (三)注册:申报单位持相关材料和公益性再就业公司认定证书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第五条 公益性公司的正常资金需求,可以享受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的贷款担保,并按现行贴息政策予以支持。 第六条 申请小额贷款程序: (一)申请单位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申请报告(公益性公司概况、还贷能力的可行性分析、申请贷款额度、还贷期限等内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公益性公司认定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贷款审查与拨付:公益性公司按照原认定资格渠道分别向市或区、县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签署意见后转送市担保中心。市担保中心对所报材料进行复核及担保前调查,落实担保手续后协作银行出具群体小额贷款担保承诺书。协作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第七条 公益性公司必须依法、按期、足额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对公益性公司安置吸纳的“4050”(女年满40岁,男年满50岁)下岗失业人员,从市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工资性补贴。补贴标准是,月工资在500元以下的,每月150元;500元以上的,为工资收入的30%。其中,从事与居民生活直接相关且不能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来源的工作岗位,再增加150元的工资性补贴。 第八条 申领工资性补贴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需持下列材料在每月5日前市和区县办公室提出申请:市和区县办公室发放的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申报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设置、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第一次申报是提交)、申请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第一次申报是提交)、从事公益性岗位劳动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二)审核与拨付:由市或区县办公室按照现行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办法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根据公益性公司安置的下岗失业人数,将工资性补贴拨入申请单位帐户。 第九条 给予开办费支持:公益性公司从业人员达到50人以上,安置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协议)达到全部从业人员60%以上的,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在此基础上,公益性公司从业人员每增加50人,并且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比例不变的,增拨扶持资金5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用于购置必要的生产设备、工具等开办费用。 第十条 申请开办费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须填写公益性公司开办费申请表,并向办公室提供下列材料: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名册、公益性再就业公司认定证书、营业执照。 (二)审核与拨付: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对公益性公司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区、县办公室对公益性公司开办费申请签署意见后报市办公室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办公室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帐户。 第十一条 按照现行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资格的认定程序,公益性公司全部认定为服务型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下同)。 前款规定的税收减免期满,原安置的“4050敽拖赂谑б等嗽北3衷ú30%以上或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60%以上的,两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予以返还。 第十二条 公益性公司享受现行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规定的项目,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三条 公益性公司招收下岗失业人员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建立或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给予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由企业为其缴纳的养老与失业保险部分;医疗保险的补贴部分(按我市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确定的基数和比例计算的6.3%部分)。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交互补、按季结算的制度。每季度后5个工作日内,企业持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合同、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人员名册、上季度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材料,到市办公室办理补贴手续。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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