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职业足球运动员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个[2000]204号 2000-06-27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2000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78)要求,现对职业足球运动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重新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对职业足球运动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在扣除800元和我省确定的100元定额费用后,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职业足球运动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按月计征,并由足球俱乐部代扣代缴。 三、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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