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2]3号 2002-01-11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不短于3年的期限内均匀摊销,允许税前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一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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