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核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国税流字[1995]566号 1995-11-21 税屋提示——依据内国税流字[1999]3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自1999年5月27日,全文废止。
现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核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是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配套制度,是规范税务部门内部各环节增值税征管工作程序的基本规定。因此,各级国税部门的领导必须认真组织有关税务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全面领会新申报办法的内函和精神,确保税务部门内部内从明年1月1日起能适应新管理办法的要求,高效有序地运转。 二、推广柳州经验,实际上是税收征管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必然会涉及到税务部门内部征管机构设置,职能分工以及各种工作制度和工作规程的调整等问题。目前,工局不暂不作统一规定,各地国税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统筹考虑,慎重解决,以适应加强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需要。 三、各地在推行本《办法》的过程中,应注意总结和保累经验逐步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请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区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5年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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