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4]230号 2004-12-10 税屋提示——
1.依据苏地税规[2014]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苏地税规[2011]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4、6款废止;第三条第(二)款失效。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发[2004]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也是企业所得税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涉及到各级税务机关和所有纳税人。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增强责任感,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扎扎实实地抓好贯彻落实。要配备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从事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确保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和管理的规范性。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有关内容的宣传、培训。通过税法公告等多种形式,将取消、下放审批项目后管理方式的变化和有关的政策规定及时告知纳税人。同时,要加大对征管、稽查等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研究,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切实做好有关取消的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工作。 (三)地税机关各职能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调,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做好纳税申报信息的保存、传递、衔接以及审核、评估、检查工作。 (四)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根据《通知》规定在年度申报时同时报送的有关资料应加强审核,存在疑问的,应进行实地调查;对纳税人未按《通知》规定报送有关申报资料的,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纳税评估建议书》;不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做好内部审核记录;需要登记台帐的,应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纳税评估建议书》及时进行台帐更新;涉嫌偷税的,应按相关规定处理,并根据有关检查结论更新台帐。 (五)取消部分审批事项后,为提高企业自行申报的准确性,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企业在年度申报时同时附报有关税前扣除事项及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中介机构审核报告。 二、关于亏损弥补的后续管理 亏损弥补的审批项目取消后,对发生亏损的企业,地税机关应加强评估和检查,对已用当年度所得对以前年度亏损进行弥补的企业,各地可结合本地情况列入当年度重点检查范围。评估、检查结束后应根据评估、检查结果及时进行亏损弥补台帐登记。 三、关于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后续管理 (一)根据《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申请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项目立项不再需要税务机关的审核确认。《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审核权限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17号)第一条的规定停止执行,第二条中关于扩大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后有关补办项目立项确认手续的规定也同时停止执行。 (二)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审批项目取消后,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除附报《通知》规定的资料外,还应附报《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明细表》(格式见附件1)。 (三)各地应按照苏地税发[2004]17号文件第三条的要求继续做好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情况的统计和总结分析。 四、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管理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免税期内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不预缴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的,预缴申报直接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申报时除附报《通知》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同时报送营业执照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年检报告书,高新区管委会出具的注册地的证明,企业出具的关于实际生产经营地和高新区内、外经营独立核算情况的说明。 五、根据《通知》第一条第(四)、(五)款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实 六、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际经营情况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的,或者属于有关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上报省局,经省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认定部门沟通确认后,由认定部门取消其资格。 (一)核定征收纳税人的预缴期由各省辖市地税局确定。 (二)查账征收企业,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按月预缴,其他企业实行按季预缴。已实行按月预缴的企业,以后年度所得税应纳税额在800万元(含)以上的,预缴期不作调整,应纳税额在800万元以下的,可根据企业要求,自次年起改为按季预缴。税款具体缴纳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七、关于广告费税前扣除管理 当年广告支出超过列支标准的企业,除按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的备注栏目外,在发生广告支出年度还应附报《广告费支出明细表》(格式见附件2)及广告费发票复印件、广告合同。 八、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的后续管理 《通知》第一条第(八)款中“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是指国资委监管企业应附报国资委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 其他按规定实行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方案;改制前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改制后实行“两低于”工资扣除标准的,应在发生变化的第一个纳税年度报送企业改制的有关文件及上年经批准的工资方案,以及本单位“两低于”工资计算方案;以企业集团名义审批工效挂钩方案的下属企业应报送有关工资分配文件和本单位“两低于”工资计算方案;公司制民营企业实行“两低于”的工资扣除办法的,应当报送“两低于”计算方案。 实行上述各类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均应遵循“两低于”原则。 对于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结余改变用途的,不得作为工资税前扣除。 对以企业集团名义审批的工效挂钩方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如集团分配给某个独立纳税人的工资额度超过“两个低于”标准的部分,不得在该独立纳税人税前扣除,不得进入工资储备,企业集团也不得重新调剂使用。 九、《通知》第一条第(九)款第2项中关于坏帐准备金提取的基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仍应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1998]93号)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需要分年计入应纳税所得的,在年度申报时除附报《通知》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同时报送企业的投资协议、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裁定书)、捐赠协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确定依据(如购置凭据、资产评估报告等)。 十一、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核准,仍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权限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5号)的规定执行。 十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仍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等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35号)的规定执行。 十三、纳税人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257号)的规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明细表》(格式见附件3)。税务机关审核的重点包括: (一)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备案。 (二)本年发生增加、减少的固定资产是否按照苏地税发[2003]257号文件要求特别说明,新增加的固定资产是否符合加速折旧的条件。 (三)固定资产价值确定、折旧年限确定、折旧方法使用是否恰当,本年列支的折旧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十四、纳税人按本通知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附报有关资料时,应同时附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报资料清单》(格式见附件4),一式两份,一份经受理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企业留存,另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作为附报资料受理的凭证。纳税人未发生《通知》规定需附报资料事项的,可不报送本清单。 十五、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后续管理办法,并报省局备案。各级地税机关应对改革后的管理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制定处理措施,及时上报省局。上一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省局将适时将该项工作纳入综合考核。 十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税计算明细表》(略) 2、《广告费支出明细表》(略)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明细表》(略) 4、《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报资料清单》(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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