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8]125号 1998-05-26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地方税收的税务登记管理,防止漏管户,协调我市国家、地方税务登记工作,方便纳税人,在不改变现行地方税收征管分工的前提下,对我市地方税务登记工作规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座落在广州市管辖区范围内的业户,统一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再按现行征管分工安排经管的地方税务机关。 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办税务登记事宜。 二、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业户仍由区地方税务局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三、本通知于1998年6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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