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试行剪开式发票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1997]312号 1997-08-18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用限额剪开式发票的请示》(汕国税发[1997]109号)悉。为加强税收征管,强化发票管理,防止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经研究,同意你市在商品销售,加工、修理修配行业试行剪开式发票。在剪开式发票试行过程中,发现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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