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加强和完善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条款废止] 青地税发[2005]169号 2005-12-10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第五条条款废止。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意见》(鲁地税函[2005]1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新办货运企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管理,严格按照省局规定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对新办货运企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实行纳税辅导,辅导期为6个月,在辅导期内按次限量供应发票,验旧换新。加强对新办自开票纳税人的单笔开票金额的控制。个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定期开展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实地查验工作,实地查验时需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到场。查验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水路运输许可证、自备运输车辆和船舶的发票及证件、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运输合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行开户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资金往来账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实地查验的情况进行登记。 三、强化自(代)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电子清单的申报工作,对自开票纳税人不按规定报送货物运输业发票电子清单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暂停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由专人负责对自开票纳税人上报的纸质发票清单、电子清单、申报货运业营业额进行比对,及时发现问题。 四、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开票质量的辅导和检查,注重提高电子清单的汇总质量,市局将开展对各主管地方税务局汇总电子清单比对差错率的检查考核评比,以提升全市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水平。 五、[条款废止]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货物运输收入按10%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33%的适用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在计算机程序调整之前,自开票纳税人预交企业所得税,暂仍按企业实际核算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缴纳。 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设立专门窗口为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提供代开货运发票的服务,加强代开发票的审查,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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