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的通知 甬政发[2004]89号 2004-10-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城镇上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市区城镇上地使用税开征范围 宁波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分征范围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勤州区、镇海区、北仑新区(包括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科技园区的行政区域。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统一调整为五级 (一)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划分为五级。具体按照《宁波市城市土地综合定级级别划分表》(甬政发[2002]26号)区域范围,一至四级不变,五级、六级合并为五级。 (二)其他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交通便利条件、城市土地利用现状划分土地等级。 三、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一)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从每平方米0.3一3元调整到开平方米1一7元(具体为一级7元,二级土地5元,三级土地3元,四级土地2元,五级土地1元)。 (二)其他各县(市)、区每平方米税额在l-7元范围内分等级确定。 四、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04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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