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2004]247号 2004-12-23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0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实施办法》 (辽国税函[2004]62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局要加强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本《办法》的规定精神,充分认识依法开具、依法管理普通发票的重要性。 二、在明年一月底前,各基层局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人员对代开普通发票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悖于《办法》中规定的行为应立即纠正,以确保新《办法》各项规定的顺利实施。同时,要求各基层局于明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将检查报告上报到市局发票管理所。 三、从明年一月一日起,暂实行 “辽宁省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统一发票” (手工版)和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电脑版)并行使用,自明年三月一日起全市税务系统将全部使用全省统一的《普通发票代开系统(普通版)》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届时市局将按照省局部署统一组织各基层局的培训工作。 四、对《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明确如下: 1、《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是指已领购发票的纳税人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达到百万元以上的业务。 2、《办法》第三条第六款第一项中“须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的,可暂不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对个人销售货物和劳务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可简化手续”,其“简化手续”是指对个人销售货物和劳务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4、《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中“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个人经营额达不到省、市局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是指“临时发生纳税义务申请代开发票的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是指“已纳入正常管理且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申请代开发票的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月一并计算征税”。 各基层局应结合本通知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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