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2]2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1-23
摘要: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不得自行制定与国家税收法规相悖的政策或制度。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2]28号               2002-01-23

  税屋提示——依据苏国税发[2006]20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87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不得自行制定与国家税收法规相悖的政策或制度。要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宣传辅导、纳税申报后的检查及汇缴结束后的总结上报工作。

  二、加强监督制约,做好审批工作。2001年省局为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工作效率,下放了税前扣除审批权限。各级国税机关要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审批制度和工作程序。对业务复杂、扣除金额较大的税前扣除事项和减免税事项应建立集体合议制,严禁“一言堂”、“家长制”;对需报上一级国税机关的审批事项,下级国税机关应认真核实并签署具体审核意见,把好初审关,确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及减免税的审批工作落到实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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