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7]32号 2007-02-15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含)的或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在4万元以上(含)的个体工商户,应按《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复式账,自2007年7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季向税管员书面报送《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送。 二、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下的或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在1.5万元至4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 三、建账初期,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原则上仍采用定期定额征收的方式征收税款。核定税款采用一卡通等简易申报缴税方式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清应纳税款,当期可以不办理纳税申报;超过核定部分的税款,应在购买发票前缴清。一旦账证健全,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经税管员认定,分局(科、所)长批准,也可采取查账征收。 四、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市局将通过征管信息系统,生成《应建账的个体工商户清册》初稿,由各基层局税管员确认后反馈给市局征管处。税管员应根据《应建账的个体工商户清册》通知纳税人并及辅导其建账。 五、对符合上述规定应建账而未建账的,以及不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的个体工商户,须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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