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8]37号 2008-3-3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六条第一款“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3月开始提高我省个体户业主、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现行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元。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三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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