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6]610号 2006-12-30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组织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一、发票印制 (一)新版《不动产发票》和《建筑业发票》由各市局按规定向省局报送印制计划,省局负责审核并组织印制工作。首次印制计划应在2007年1月10日前报送省局(票证中心)。 (二)各地因实际管理需要,有增加发票联次要求的,请在报送发票印制计划时一并提出并说明理由。 二、发票使用 (一)新版发票自2007年2月1日起启用,旧版发票允许使用至2007年3月底。 (二)在省局统一启用与《浙江地税信息系统》配套的不动产、建筑业申报开票软件之前,自开票纳税人开具新版发票暂时使用《浙江省地税电脑版普通发票填开系统》或者使用主管地税机关认可的申报开票软件。 (三)主管地税机关须通过《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代开新版发票,严格按照先征税后开票的流程进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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