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发[1998]46号 1998-03-31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政办发[2023]7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23年12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政办发[2011]8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有效期截止到2012年6月30日。
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这是国家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已印发各地,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含独资)项目的审批权限、程序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属各地、各部门审批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含独资)项目,项目审批单位在批复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将批准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计经委备案。 二、项目单位凭省计经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其中外商投资项目还须凭外经贸部门批准合同、章程的文件以及核发的批准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到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合同备案地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海关根据以上手续并对照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进行审核。 三、杭州海关要按照海关总署的要求,对准予免税的项目统一编号,建立数据库,加强督查,严格监管,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核查工作。 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牢牢抓住这次国家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机遇,进一步加大利用外资的力度,抓紧排出一批好项目,努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我省的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各有关单位要切实简化操作环节,精简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使免税政策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五、出具项目确认书以及办理免税手续的具体办法,由省计经委、杭州海关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另行制订实施。 六、宁波市贯彻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宁波市政府另行制订。 浙江省人民政府 1998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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