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二[2000]85号 2000-3-2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转发给你们,按照该通知第一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0]8号)批淮,自2000年1 月1日起,将我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 550元调整到800元。 (编者注:浙财税政[2000]3号、浙国税所[2000]73号有新规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3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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