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地税[2013]99号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个人所得税联合控管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1-18
摘要:工商部门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受理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收件时,对不能出具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申报表》和完税证明(原件查看,复印件留存)的,不予受理;并向其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宣传工作,同时告之不明事宜可到税务窗口进行咨询。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个人所得税联合控管的通知

武地税[2013]99号           2013-11-18

(武地税[2013]99号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

各区地方税务局,市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稽查局;市、区工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股权变更个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效,堵塞税收漏洞,规范纳税秩序,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意见》(武政办[2013]152号)精神,现就我市加强股权变更个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股权变更个税联合控管的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在市、区两级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股权变更登记的自然人(含境外自然人)股东。

  二、股权变更个税联合控管的工作职责

  (一)税务部门工作职责

  税务部门应主动与工商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建立股权变更个税联合控管机制,加强企业登记信息的定期传递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股权变更个税涉税事项的审核工作,提高审核效率,实行限时办结;加大对代扣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解释辅导力度,提高其税法遵从度。

  (二)工商部门工作职责

  工商部门应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对股权变更个税的征收管理,在办理自然人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时,应将股权变更涉税资料作为股权变更登记的必备资料。对不能出具完税证明(原件查看,复印件留存)和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1)的,不予受理;同时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股权登记信息。

  三、股权变更个税联合控管的操作流程

  (一)工商部门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受理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收件时,对不能出具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申报表》和完税证明(原件查看,复印件留存)的,不予受理;并向其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宣传工作,同时告之不明事宜可到税务窗口进行咨询。

  (二)税务部门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向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发放《申报表》,并辅导填报;核对当事人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对提供资料不齐全,《申报表》填报不规范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所需补正的内容;对提供资料齐全,《申报表》填报规范的作收件处理,视不同情况进行办理:对不征税的增(减)资和不征税的股权赠与两种情况,当场办结;对股权转让、转增股本两种情况,实行限时办结。

  (三)对当事人直接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办理股权变更个税事宜的,必须受理。

  四、股权变更个税联合控管的信息传递

  (一)市、区工商部门应指定专人于每月1日前将上月工商综合业务系统已办理的公司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机读信息转换成《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情况表》(附件3)电子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二)税务部门应将工商部门提供的股权变更信息与实际办理的情况进行核对,实行跟踪管理。

  五、股权变更个税联合控管的工作要求

  (一)市、区税务、工商部门应高度重视股权变更个税联合控管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市政府的文件精神和各自工作职责进一步细化方案、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或工作流程,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市、区税务、工商部门应加强沟通、通力合作,指定专人负责股权变更相关信息的传递和跟踪管理,防范执法风险和税收流失。

  (三)市、区税务、工商部门应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质量,将办理股权变更个税的审核事项纳入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由税务和工商部门联合办理。

  附件:

  1.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申报表

  2.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情况表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武汉市工商局

201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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