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稳定家禽行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法[2006]45号 2006-6-23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11]4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五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1年5月10日起,全文废止。
为稳定本市家禽行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6号)的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稳定家禽行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在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其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已征上述税费予以全额退还。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所取得的所得,免征其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已征税款予以全额退还。 三、对本市家禽(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税和车船,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和车船使用税,已征税款予以全额退还。 四、由于执行上述税收政策减收的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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