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00]1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4-29
摘要:为了适应全省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地利用城镇土地资源,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政府决定统一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辽政发[2000]17号      2000-04-29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全省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地利用城镇土地资源,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政府决定统一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后的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每平方米每年的税额标准为:一等10元;二等8元;三等7元;四等6元;五等5元;六等4元;七等3.5元;八等3元;九等2.5元;十等2元;十一等1.5元;十二等1.2元;十三等1元;十四等0.8元。沈阳、大连市适用最高税额标准为10元,最低税额标准为1.5元。

  鞍山、抚顺、本溪市适用最高税额标准为8元,最低税额标准为1.2元。

  其他市适用最高税额标准为6元,最低税额标准为1.2元。

  县级市最低税额标准为1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最低税额标准为0.8元。

  二、各市政府要加强对税额调整工作的领导,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繁荣程度、地理位置、环境条件等划分地段等级,确定具体税额标准,于5月1日前报省地方税务局核准后执行。

  三、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调整后,对个别税负增加较大,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可给予适当的减税照顾。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0年4月2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