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0223刑初193号 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3-31
摘要:被告人陈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陈某某无前科,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陈继彬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使用缓刑。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豫0223刑初193号

  发文日期:2021-05-10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豫0223刑初193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于2019年12月16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9日被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二部刑诉(2020)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艳菊出庭支持公诉,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漯河市注册漯河市董银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018年8月10日,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陈某某以漯河市董银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锦州晟臣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票面金额114440.53元,税额183110.47元。陈某某得开票费3000元,锦州晟臣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抵扣后,漯河市税务局将漯河市董银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出的销项发票做为了失控发票,让锦州晟臣商贸有限公司将以上14份增值税发票做了进项转出,锦州晟臣商贸有限公司补交全额税款423268.82元。

  2018年9月29日,在无实物交易情况下,被告人陈某某以漯河市董银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宁夏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票面金额1254417.70元,税款200706.80元,陈某某得开票费2000元。宁夏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抵扣后,2018年11月份漯河市税务局将漯河市董银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出的销项增值税发票定位失控发票,点击作废,2019年1月17日宁夏宁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漯河市董银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给本公司的14份增值税发票做出进项转出,补交税款200797.21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尉氏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关某、汪某、刘某、王某、戚某、纪某、迟某的证言,企业信息、税务信息查询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税务局说明、银行交易明细、购销合同,调查评估意见书,尉氏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陈某某无前科,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陈继彬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使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张 宇

  审 判 员  文 魏

  人民陪审员  王学社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沛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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