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银发[1995]284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5-10-29
摘要:统筹范围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及联社营业部,地市中心支行或分行信用社联合营业部,以及上述机构所属经济实体。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银发[1995]284号  1995-10-29

  为加强农村信用社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保障农村信用社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国函[1993]49号)及《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国发[1995]6号)有关精神,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范围和统筹对象

  (一)统筹范围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及联社营业部,地市中心支行或分行信用社联合营业部,以及上述机构所属经济实体。

  (二)统筹对象列入统筹范围的在编的信用社固定工、合同制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临时工和信用站代办员不属于统筹对象。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提取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一)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工资改革后列入工资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津贴(含保留津贴)、补贴等收入。个人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暂按本人工资基数的2%的比例缴纳, 以后随着工资增长并综合考虑个人的负担能力逐步提高。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按月从职工工资中扣除,并按规定上划县联社。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列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基数。

  (二)信用社缴纳养老保险费信用社提取的养老保险费比例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16-19%的比例提取,具体比例参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上划县联社。 信用社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税前营业费用中列支。

  三、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和管理

  (一)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实行总行、省(市、自治区)分行(含计划单列市)和县联社三级管理,部分大省可实行四级管理[包括地(市)州)分行]。县联社为基本统筹单位,总行和分行按适当比例统筹。

  (二)信用社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比例。从1996年起,各县联社按上一年度辖内信用社提取养老保险金总额的10%的比例统筹到地、省和总行,总行为1%。各省在次年3月末前将总行统筹部分上划至总行。

  (三)统筹基金要如期缴纳,逾期缴纳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上一级统筹基金。

  (四)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统筹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实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五)为确保统筹基金专款专用,保值增值,统筹基金财务管理设在统筹办公室。

  (六)统筹办公室对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所得收益并入基金统一使用。存入银行的统筹基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储蓄存款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七)建立统筹基金年度预算制度、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统计制度。具体制度另行制定。

  (八)养老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四、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县联社统筹基金的开支项目:1.按规定发放的离退休金如退职生活费;2.按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3.按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各种物价补贴;4.按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职工冬季取暖费;5.因公致残人员离退休后发给的护理费和伤残抚恤费;6.按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补助费、遗属抚恤金;7.基本养老保险发放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所需费用的列支;8.经总行统筹办公室核定的其他工资、津补贴。未列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使用范围的离退休人员的有关费用,仍按现行规定由原单位从原开支渠道列支。在职职工的医药费不属于统筹范围。

  (二)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1.在未实施新的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前,仍按原来的办法计发养老金。2.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标准,参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凡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达不到最低标准的,由县联社统筹办公室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补到规定的养老金最低标准。3.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其离休待遇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三)县以上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调剂:1.县联社把当月提取的养老保险金(扣除县以上统筹部分)用于支付当月所需的养老保险费,当收大于支时,多余部分纳入县联社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当支大于收时,从县联社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如全年提取的养老金(如除县以上统筹部分)不足以支付当年所需要的养老费时,由上一级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在决算前按赤字差额的50%弥补,其余部分从县联社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积累中支付。2.省(市、区)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用于下级基金当的收支发生赤字时按比例予以弥补。3.总行对各省按当年收支赤字差额一定比例予以弥补。

  五、补充养老保险

  (一)信用社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后,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实际能力等为单位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有条件的单位,职工个人也可缴纳一定的比例。

  (二)在国家规定的下策范围内,由各分行制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县联社根据分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三)补充养老保险由县联社统筹办公室经办。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存入统筹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并由统筹办公室按本息分别记入职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账户”。(四)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于信用社和职工所有。职工退休时,补充养老保险金由统筹办公室一次或分次发给职工。

  (五)补充养老保险的提取比例参照国家商业银行平均水平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5%。

  六、统筹机构及其职责

  (一)总行成立全国农村信用社养老保险统筹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养老保险的制度办法,并协调各分行的统筹政策。

  (二)根据信用社实际和工作需要,总行、省分行和县联社设立统筹办公室,统筹办公室设在信用合作部门,专人负责管理。

  (三)统筹办公室的职责:1.编制本系统养老保险事业发展规划;2.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营运及财务管理;3.编制年度统筹基金和管理费预、决算;4.实施本系统统筹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5.信用社补充性养老保险由县联社统筹办公室负责管理;6.在本办法实施前部分地区信用社的养老保险或信用社固定工的养老保险已交付地方进行统筹的,由省分行统筹办公室与当地政府协商,将交付地方统筹的部分重新纳入全国信用合作系统进行统筹。7.承办总行或上级统筹办公室委托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七、其他

  (一)离退休职工管理衽系统统筹后,离退休职工的管理仍由原所在单位负责。各级行要加强对统筹工作的领导,并与有关部门配合,进一步做好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工作。

  (二)监督管理机构总行将成立全国农村信用社养老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对系统养老保险政策和法规执行情况及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其他各级类同。各地县联社要设立由县联社代表、信用社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代表组成养老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参加系统统筹的各级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四)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五)本办法由总行养老保险统筹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中国农业银行

199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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