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2024-1-9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53号修改)的规定以及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2017年7月20日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发布,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公布继续执行)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相关税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将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相关税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三、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1.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 2.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2%。 3.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 4.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税屋附件: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 2024年1月9日 附件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2017年7月20日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发布,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公布继续执行,根据2024年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修改) 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房地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我市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相关税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1.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土地增值税征收率为5%。 (三)以上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适用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的个人房产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租赁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相关税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1.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 2.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2%。 3.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 4.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 三、除核定征收税种以外,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应征收的其他税收按照单项税种管理的规定办理。纳税人转让、租赁房产应纳税款实行核定征收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相关税种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背景及意义 根据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53号修改)的规定,对我局制定的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以确保贵港市税务系统税收执法依据合法有效。本次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为《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2017年7月20日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发布,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公布继续执行)。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的部分表述。为了使税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更加简洁明了,对个人转让和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简化规定为:“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相关税费”,不再具体罗列分别计算征收的税费种名称。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根据现行的税费政策规定分别计算征收相关税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删除《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第二条第(二)项中关于“个人租赁住房、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的房产税征收率为4%”的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的房产税税率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的规定执行,对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的房产税税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施行日期的规定 为使税务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的结果能够更好得到贯彻执行,确保贵港市税务系统税收执法依据合法有效,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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