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资格复审、免税资格管理等要求,均按财税〔2018〕13号规定执行。 二、申请材料报送 经大连市及区市县(先导区)两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市级非营利组织”、“区级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于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填写《大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非营利组织,其享受的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三、办理流程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实行分级办理,其中: (一)市级非营利组织。市级税务主管机关初审同意后,填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汇总表》(附件2),于次年2月底前连同申报资料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 (二)区级非营利组织。县级税务主管机关初审同意后,填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汇总表》(附件2),于次年2月底前连同申报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由各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联合审核确认。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确认后,由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联合印发名单,并予以公布。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局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财法〔2018〕384号)同时废止。 税 屋附件: 大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4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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