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政协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569号提案的答复 财税政字[1998]9号 1998-1-13 李大壮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立法工作,保障外商投资者利益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问题,最近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已作出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从1998年1月1日起,除本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操作措施简单明确。您所提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68552636 财政部 1998年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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