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对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规定的通知 陕税发[1994]83号 1994-03-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之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对初级农业产品的具体划分范围通知如下: 1、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下同)销售自产的未经加工的农业产品; 2、农业生产者以自产农业产品为原料从事简单加工的产品,视同初级农业产品。 3、对农民个人或林场用自产未税原木加工成的板材,按初级农业产品对待。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