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湘地税函[1994]35号 1994-11-21
你局《关于邵阳市邮电局税款征收问题的请示》(邵地税函字[1994]第0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邮电部门为用户安装电话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安装电话的业务收入,应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4)财税一字第210号通知关于初装费暂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已停止执行。 二、邮电部门为用户安装电话收取的材料费。应并入其营业收入征收3%的营业税,不能直接冲减计税收入。 三、邮电部门收取的各种名目的附加费、基金,如邮政附加费。地方通信发展基金等,是以提供电讯服务为前提条件而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收入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邮电部门收取的各种附加费、基金,应并入邮电营业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原营业税关于邮电部门的各项减免税规定,在新税制实施后已停止执行。 四、邮电部门销售无线寻呼机(BP机)、移动电话(大哥大),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规定,以全部销售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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