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同销售行为种类 近几年来,由于会计制度改革的进程加快,不少新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相继出台。特别是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新会计准则以后,在企业会计体系上形成四套制度共存并行的局面,而且各类会计制度下对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规范也不尽相同,致使许多会计实务工作者和学习者对这类业务的会计处理颇感困惑为此,本文通过对新准则的解读,尝试分析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 会计上,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和收手续费方式。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人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当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列的已售商品金额确认收入。 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也要看委托代销的方式是视同买断方式还是收手续费方式。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按收取的手续费,作为劳务收入确认人账,不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第二,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以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为例,准则的应用指南中提到“企业自营的在建工程领用工程物资、本企业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工程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据此,笔者认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应按第二种方法,即不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货物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 第三,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这也就是前面提到的第二种处理方法,不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但新准则应用指南中有这样的描述:除同一控制下合并以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涉及以库存商品等作为对价的,应按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人”科目,并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推而广之,我们有理由认为这类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应采用第一种方法,即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货成本。 第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目前该规定仍适用,不过会计科目应按新准则调整,即: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第五,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例】甲公司有职工200名,其中一线生产工人170名,总部管理人员30名。2008年2月,甲公司决定以其自产的一批产品作为集体福利发放给职工,每人一件。该批产品单位成本为8000元,单位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10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借:生产成本1989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234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600000 如果选择第二种方法进行实际发放自产产品时的会计处理,即不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则会导致借贷方金额不等: 第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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