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境内跨县(市)建设项目营业税征收方式及纳税地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7]121号 2007-09-24 税屋提示——
1.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规定,对在我省境内跨县(市)建设项目,以建设单位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建设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代扣代缴税款的日常征收管理,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建设单位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支付工程款与扣缴税款的分县(市)明细表(表样附后),建设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督促按月将各县(市)境内工程实现税款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省局将定期对税款解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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