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闲置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政三[2000]6号 2000-04-13 税屋提示——依据厦地税发[2007]79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6月1日起,本法规停止执行。
近来,在征管工作中发现,各基层局对企业拥有房产闲置不用的,在房产税政策执行上不统一,造成部分税款未能及时征收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现就该政策重申如下: 一、房产税属财产税,企业拥有的房产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房产税。闲置未用房产,除政策另有规定外,也应缴纳房产税。 二、企业拥有房产闲置不用的减免税规定(仅适用于生产性企业): (一)根据原税务总局[1986]财税字第008号规定:"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闽政办[1996]225号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停产期间(不含季节性和检修停产),经审核,免征房产税。" (三)根据原税务总局[1962]税政二字第187号规定:"有些企业经过调整生产后,一部分车间停止生产,对这部分闲置未用的房地,可以给予免征房地产税的照顾,但对停工时间较短(三个月以下者)或时停时用的厂房,仍应照征房地产税。"(此规定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各基层局对以前年度政策执行不一致的,要立即纠正,确保税款及时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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