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国际税收征管体制,推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促进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2008年2~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8号)、汇发[2008]64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和《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58号)(以下简称《新规定》),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在天津、上海、江苏、四川、福建、湖南6省(市)实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管理的试点工作。
一、试行税务备案制度的原因及现实意义 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先行税务备案管理,其意义在于:一是加快我国与国际税收征管体制的接轨。《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税收征管制度,使国内税收制度趋于国际税收制度一体化,提高了境内机构在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能力。二是推进我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进度。《新规定》使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手续更加简便快捷,从而提高了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的效率,方便了境内机构的对外贸易经营,有助于推动我国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三是支持境内机构“走出去”“引进来”的战略方针。《新规定》缩短了业务处理的时限,减少了繁琐手续,实现了当日付汇的可能,为搭建一个符合当前境外投资发展实际的税收法规体系创造了条件。
二、税务备案的对象及范围 (二)税务备案范围。主要包括:运输(不含国际海运)、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金融服务(包括担保费,但不包括利息)、计算机及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而发生的对外支付。
三、税务备案的受理 (三)税务机关备案受理。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在接到境内机构的备案申报后,应对《备案表》所填内容与相关合同协议进行核对并确认无误后,填写《备案表》中“主管国税机关填写”相关内容,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并在《备案表》原件及3份复印件上签章。其《备案表》原件及1份复印件退还境内机构,留存《备案表》复印件2份。试点省(市)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所刻制税务备案专用章,应向同级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后方可生效使用。 (四)境内机构银行支付。境内机构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签章的2份《备案表》(原件与复印件)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单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用以替代现行规定要求的税务凭证,并根据现行规定提交其他单证。银行在办理有关对外支付手续后,应在《备案表》原件上签章。 另外境内机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境内机构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交合同复印件,向银行提交境内机构填报并签章的《备案表》。
四、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的税收征管 (二)税收征管时限。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7日内,主动要求境内机构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作出征、免税判断,及时进行税收征管。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境内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对外支付附表,与其提供的《备案表》信息进行比对。 如果境内机构需要适用税收协定或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相关境内机构需在办理纳(免)税申报或就税务事项作出说明时,提交协定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境内机构人员为对方国家居民的《居民身份证明》。 (三)备案档案管理。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为境内机构建立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项目税收管理档案,做到一户一档。境内机构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境内机构的对外支付档案应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并入境内机构的纳税档案。 (作者单位:山东省德州市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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