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一[1994]523号 1994-08-24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9]6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2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对现有校办企业(指普教性学校所办校办企业),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由主管税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市、区县教育局)按照规定严格审核认定。对符合国税发[1994]156号文第二条的校办企业,可执行校办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现有校办企业的清理审核认定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 以后年度,对享受先征后退及免征增值税、免征营业税的校办企业,每年需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具体时间另行发文规定。对不符合校办企业条件或没有严格执行税收政策的企业,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追回已减免税款。 二、小学校办企业,对外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全年发生亏损的,由企业于次年1月底前,根据企业年度亏损情况,向所在地税务分局提供出先征后退的申请,并填写先征后退申请书(申请书暂以原《纳税单位减税、免税申请书》代用),同时必须如实提供企业本年度的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增值税额、已纳增值税额、成本、利润等情况。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随流转税纳税申报期),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校办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免税申报表”(表式附后,见表一,暂由分局自制)。 各分局于每季终了后20日内,将校办企业免征流转税情况汇总统计填写“校办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统计表”(表式附后,见表二)上报市局;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小学校办企业先征后退情况汇总统计表,上报市局。(表式附后,见表三) 四、按本通知规定将1994年1月—6月底校办企业免征流转税情况汇总填报“校办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统计表”于10月底之前上报市局。 五、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校办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免税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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