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一字[1998]第3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工学校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8-26
摘要:技工学校巧立名目向学生或者单位及个人收取的各种费用(如赞助费、试读费、高价生费用等),凡属于向学生或者单位及个人提供了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有权取的(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论其收费方式如何,使用何种票据,一律按规定全额征收营业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工学校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一字[1998]37号        1998-08-26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发[2010]3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5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目前,各地对技工学校所提供的教育劳务是否征收营业税执行不一,为了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技工学校是培养技术工人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是国家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因此,对技工学校所提供的职业技术教育劳务应予免征营业税。

  本通知所称“技工学校”是指招生计划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劳动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职业技术教育劳务”是指以应届初中或高中毕业生为主要招收对象,学员学业完成后颁发省劳动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学制为两年以上(含两年),以学习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课程为主要内容的从业前全日制高中阶段教育劳务。

  二、对技工学校所提供的其他培训劳务,包括在职工人(含班组长)的提高培训、转业培训、待业青年的就业培训、学徒的技术培训等,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技工学校巧立名目向学生或者单位及个人收取的各种费用(如赞助费、试读费、高价生费用等),凡属于向学生或者单位及个人提供了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有权取的(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论其收费方式如何,使用何种票据,一律按规定全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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