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话初装费和市话初装基金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8]254号 1998-12-21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对电话初装费、市话初装基金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要求省局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通知及省财厅、省地税局粤财法[1998]14号通知中有关规定,纳税人收取的电话初装费,属于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对已列入财政部待批复我省保留的基金项目名单的市话初装基金,据了解,是邮电部门在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因此,对市话初装基金,也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