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企[1999]63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0-23
摘要:京地税企[1999]631号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2-0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转发给你们,有关税收问题请按本规定执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

     (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累计计算。
     本市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不属于199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实施范围,按照本规定新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的职工,本规定实施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具体标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兴办企业,凭其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二十一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二十二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其标准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40%计算。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合因打架斗殴或交通事故等行为致伤、致残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至80%的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5%。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5%。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8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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