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1]125号 2001-04-28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转发给你们,其中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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