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集贸市场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三字[2003]12号 2003-10-30 税屋提示——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三条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五条规定,按照“税法统一、公平税负”的原则,现对集贸市场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从2004年1月1日起,我省集贸市场(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的)用地和用房一律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原云南省税务局《摘转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87]云税四字第34号)“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和《关于印发〈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云税四字[1990]63号)第三条的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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