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3]453号 2003-12-31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6号)的规定及授权,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管理问题 (一)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开票纳税人),不论其是否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均可办理税务登记。代开票纳税人(承包人、承租人或挂靠人除外)应凭车船等运输工具的籍证(行驶证),向籍证(行驶证)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地税机关根据其税务登记证和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地税机关对代开票纳税人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款,同时为其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对邮政部门认定自开票纳税人时对有中国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运输车辆不需要车辆道路运输证。 (二)对跨省、市、县(区)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可凭总机构出具的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办理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三)地税局在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时,可收取发票工本费每套0.25元。 (四)地税局可向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认定证书和年审合格标志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待省地税局向省政府物价部门报批后另行下发。 (五)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工作必须于2003年12月29日前结束。 二、代开发票专用章问题 地方税务局代开货运发票时,应加盖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专用章要有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名称和地方税务局代码。地税局代开发票专用章由省地税局统一刻制,各市县地税局到省地税局购领。全省在同一时间启用。购领、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三、货物运输业营业税、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一)对代开票纳税人在代开票时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其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3.3%的征收率征收。其所得税的预扣征收率为3.3%,并按有关规定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对2002年以后新办的代开票的货物运输单位,由代开票单位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按预扣征收率统一代征企业所得税,并由地税局统一入库。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按本条第(五)点的规定办理。 (三)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所得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运费。个人合伙企业取得的运费和其它价外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在合伙人之间分摊收入后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代开票纳税人取得的计征所得税的营业额,应作为独立的纳税项目单独列账核算,不得与其他经营收入统一核算。发生的与取得计征所得税营业额相关的支出,除因从事联运业务而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运费凭合法凭证准予在税前扣除外,其他不得在税前扣除。相关支出无法准确区分的,应按配比的原则进行划分。 (五)对代开票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实行按季结算。代开票纳税人在缴纳定额税款时,地方税务局应按其在代开票时取得的税收完税凭证为依据,如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定额的,以开票时缴纳的税款为准,不再征收定额的税款;如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定额的,则补缴定额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差额部分。 代开票纳税人进行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同时附报本季度代开票时取得的税收完税凭证,据以结算应纳税额。属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代开票纳税人,先按纳税申报核定企业所得税税额后,再按上款规定结算实际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六)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申请代开票时,除了应提供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外,还必须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批准减免税文件(文书),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地税机关为其代开发票时,应在发票上注明代开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和批准减免税文件(文书)号码。 四、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问题 (一)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受托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在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时暂不填写“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名称”和“运输单位主管税务局代码”栏。取得2004年1月1日后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没有货物运输业发票申报抵扣的,可不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五、运输发票数据信息采集问题 (一)省级和市县级国税局和地税局必须严格执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琼国税发〔2003〕363号),确保及时、准确地将采集的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电子信息逐级上传国家税务总局。 (二)地方税务局、自开票纳税人和中介机构填写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应包括其开具的所有货物运输业发票,而不仅是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业发票部分。 (三)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发票号码”字段宽度为10位。货物运输业发票号码长于10位的,在全国货物运输业发票统一式样之前,暂只采集其最后10位。 (四)货物运输采集信息的校验。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软件主要用于实现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采集数据的汇总导出和对导入文件的可靠性检验两个功能。为满足业务要求,提供如下解决方法: 1.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集信息的准确性通过与CTAIS征管软件进行“一窗式”比对来实现。具体方法是:纳税人申报数据的核查通过采集数据与增值税申报附表2中7%抵扣项进行“一窗式”表间比对来完成。该功能由CTAIS征管软件读取采集信息并进行审核,在审核无误后计算汇总数据与附表2中7%抵扣项进行比对。比对无误后才能进行数据的汇总。CTAIS软件和纳税采集数据检查软件及其操作说明,由省国税局信息中心另行下发。 2.对于营业税纳税人采集信息准确性,是通过提供纳税人采集数据检查软件,检查数据项的采集是否满足要求,显示纳税人基本信息及发票汇总清单的金额合计和数量合计。 3.对于采集汇总信息的查询、统计等数据挖掘要求,将在省国税局数据入库后,使用数据库软件的数据处理能力来实现。即在数据稽核软件中使用浏览器平台提供数据共享、多维查询、统计报表等功能。 本通知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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