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发[2006]202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01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的要求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的精神,省局对我省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9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函[2003]52号)。

  9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3]222号)。

  9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进[1998]71号)。

  9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1999]105号)。

  二、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9件:

  1、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闽国税流[2001]31号)第二条。

  2、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流[1998]75号)第一条。

  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伺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国税发[2004]5号)第一、四、五、六条。

  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函[2004]368号)第三条。

  5、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05]284号)第二条。

  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1995]3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函[2004]150号)第一条、第二条(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2003年8月1日以前开具的”;(二)“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稽核系统监控范围的”。

  8、《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闽税进[1994]9号)第二条至第九条。

  9、《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递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函[1997]40号)第二条、第三条。

  1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进[1999]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1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进[2000]19号)第五条。

  1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进[2000]41号)第七条、第八条。

  1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函[2002]82号)第一条(一)“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表样见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二期网络版)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第一条(二)“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前,出口退税企业登记办法暂时按以上规定办理。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时,出口企业除提供换发税务登记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以上资料。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后,有关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并纳入税务登记统一管理”。

  第五条(二)“(2)根据退税部门提供的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未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出口货物的信息,按规定计算征税(另有规定者除外)”。

  1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2]2号)第二条。

  1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函[2003]587号)第一条、第二条。

  1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函[2004]84号)第六条(一)“总局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与传递技术方案》附件),各地应根据该方案,结合本地区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的管理模式,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办法,并于2004年2月5日前将本地区确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办法上报总局(信息中心)”、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与传递技术方案》。

  1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函[2004]324号)第二条。

  1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函[2004]349号)第二条。

  19、《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04]381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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